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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媒体报道

永业行解读湖北省出台新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来源:自然资源事业部发布时间:2020-06-22浏览次数:2600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准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通过引导项目建设合理选址、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等方式积极支持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备案程序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准确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通知》强调,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通知》提出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通知》明确多项政策支持项目实施。具体包括:

(一)引导项目建设合理选址。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

(三)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规模化养猪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设施项目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动工建设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的不得备案和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面核查。

(五)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