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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2018年11月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 (政策资讯篇)

    来源:原创文章发布时间:2018-12-13浏览次数:3462

    1、武汉再出购房新政,切实保障刚需群体住房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武汉市房管局针对刚需无房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了相应细则。从2018年11月15日起,武汉市备案均价20000元/平方米以内、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刚需家庭优先选房房源比例将不低于80%,洪山区白沙洲片、汉阳四新、东湖高新的关谷东等重点区域比例则将提高至100%。

     从操作程序上来看,具体工作主要涉及购房登记、住房查询、信息公示、公证摇号、优先选房、信息锁定、资格核查七个环节。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操作细则中指出,在2018年11月15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则执行;在2018年11月15日及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按新规执行。
    操作规程的颁布,对于刚需购房者来说,购房中签率将大大增加;此外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百万大学生留汉工程”。

    2、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买房政策落地

     

    11月15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这意味着从12月1日起,全国的公积金都可以在武汉使用了。此次出台的新政是在原有2014年12月31日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4]49号)上进行修改和完善,新的实施细则将有效防范和控制异地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新的实施细则对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异地贷款对象及条件都做出了明确的指示:
     

    3、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将全部用于租赁

     

    11月8日,武汉市发布《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新规定要求,今后,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它方式变相出售。规定同时指出:

    前情回顾:

    2017年7月,住建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同月,住建部将选取了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单位,武汉市位列其中,此后,武汉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包租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筹集房源渠道,力争解决好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响应国家“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4、杭州正式启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试点分配

    11月1日,杭州市首次推出158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作为市级房源试点分配,此次试点范围包括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杭州市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B、C、D类高层次人才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2个租赁期限。

     

    5、长春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将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

    11月27日,长春出台《长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分期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到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的施工款、法定税费及管理费等其他与该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